校属各部门:
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23条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国务院令(第445号)及国办函〔2017〕120号通知要求,同时为加强校园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,规范校内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流向信息、记录、保存等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要求实验室对新增两类易制毒化学品(1-苯基-1-丙酮(苯丙酮)、溴素(液溴))进行自查,通过OA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周申峰提交实验室库存数量及规格,若数量较大,请立即寄存至东门化学品仓库。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2018年1月18日
附件: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名录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