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属各部门:
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23条规定,公安部重新编制了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》(2017年版),同时为加强校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,规范校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信息、记录、保存、备案等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采购,禁止个人、部门以任何方式私自采购。
2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一次采购量不得超过二周需求量,禁止向他人再次销售、转让。购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在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试剂耗材供应管理系统》录入,各实验室应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、台帐,确保数量准确,去向清晰。
3、按相关规定,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在3天内及时填写《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表》,送安全保卫处报奉贤公安局高校派出所备案。部门及个人未及时上报,记录不实或漏报的,根据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八十一条,将受到行政处罚。
4、若购买民用爆炸物品,需另向校安全保卫处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。
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
201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.doc